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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2013-01-03 20:35:08 来源:尚丽君
【案例分析】
起诉书中,杨进表示在结婚登记时,张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蓉的房产赠与。
【法官点评】
【法院判决】
【律师分析】
那么,实践中,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二、如果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五、综合考虑一方为房产的付出情况,如首付款的支付,偿还贷款的情况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有三种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价值补偿三种。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双方住房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并结婚上述原则,将房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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