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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留有债权其继承人如何维权?

2012-11-22 16:45:38 来源:尚丽君


债权人死亡留有债权其继承人如何维权?

【案件回放】

       王晓宇与李飞飞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李飞飞提出做生意需要周转,向王晓宇借款20万元。出于对李飞飞的信任,王晓宇将20万元现金借予李飞飞,并口头约定2个月后归还。李飞飞随后给王晓宇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了借款日期。但在款项到期后,王晓宇多次向李飞飞催要此笔借款,李飞飞归还5万元后下欠的15万元一直寻找借口予以推脱。

       然而,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王晓宇于2011年12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王欣知道丈夫借款给李飞飞的事实,遂协同儿子王鹏、女儿王娇多次追要该笔借款无果,便以3人系已故债权人王晓宇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将李飞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飞飞偿还王欣、王鹏、王娇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3月1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庭审中,被告李飞飞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生意亏损,没有能力偿付。并且债权人已死亡,债务关系也应消灭。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该案中,被告李飞飞欠王晓宇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于此笔借款予以承认。被告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债权人王晓宇去世后,该案三位原告均系债权人王晓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与债权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对该笔债权依法可以继承,因此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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